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696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12〕7号)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有效调动全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湖师发[2018]30号)

第一章 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围绕学校“教师教育”的办学特色,结合“培养具有良好思想素质、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较强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师范类专业要为基础教育事业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专业化的优秀师资。非师范类专业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坚持“研究与实践并重、创新与推广并举、重点与一般兼顾”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工作机制
    学校教改项目评审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工作机制,教改项目每一年评选一次。学校成立“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该项工作的校级学术评审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各级教改项目的研究管理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及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
第二章 教改项目研究范围与类别
    第三条 研究范围
    教改项目研究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研究类别
    教改项目分综合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等六大类。
   (一)综合研究:选题侧重于从宏观战略高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选题侧重于对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研究方案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备创新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课程教学改革:选题侧重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注重整体优化和实践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实践教学改革:选题侧重于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实践教学体系,优化配置实验室,强化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五)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选题侧重于有效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手段,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六)教学管理:选题侧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构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评价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级别
    教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项目依次对应教育部教改项目、湖北省教育厅或中央其他部委教改项目、学校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
    第六条 立项要求
    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扎实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选题源于校本、立项突出应用、研究贯穿实践、成果推进创新。
   (一)选题源于校本:申请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结合区域建设和学校实际,紧密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开展研究;
   (二)立项突出应用:申请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要能够解决应用型本科层次人才培养过程中办学模式、学科(专业)发展、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实践平台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适应性及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三)研究贯穿实践: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要始终贯穿于教育教学改革的全过程,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开拓创新,并进一步接受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
   (四)成果推进创新: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要具有继承性、前瞻性、操作性、科学性和创新性,能直接引领某一领域的改革方向,能有效推进高等教育教学的新发展。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校级重点项目的申报人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主持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一般项目的申报人不作限制;
   (二)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项,成员限制参与2项。凡主持承担学校教改项目且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凡参与各级教改项目2项且尚未全部完成者,不得继续申报或参与项目;
   (三)校内项目组成员限7人,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组成员限8人。项目组成员的职称结构(高、中、初)和年龄结构(老、中、青)和专业结构合理。
    第八条 立项程序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由评委会根据“公开公正、重在应用、择优立项、重点资助”的原则评审确定。具体立项程序包括:
   (一)指南发布。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结合自身工作拟定本单位研究课题并报送教务处,经归类初选后,由学校评委会对征集的“教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并于计划立项前一个月发布;
   (二)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布的《立项指南》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项目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推荐,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汇总表》,并统一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学研究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学校评委会依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网上公示。教务处依据学校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对校级教改拟立项项目公示一周,接受校内监督;
   (五)立项公布。校级教改拟立项项目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公布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名单。
    第九条 立项数额
    校级教改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立项项目控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数50%以内,申报数目较少时,各层次项目立项数额同比例缩减。
    第十条 优先立项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立项:
   (一)申报项目的前期研究成果已经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用,并取得明显效益,同时,项目组人员已在高等学校学报或教育类等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反映前期教改成果的研究论文;
   (二)围绕学校当年重要教育教学改革任务及服务基础教育而开展的研究项目;
   (三)针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原“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而开展的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推荐
    从校级教改重点项目和研究项目中择优推荐有关项目参与省级教改项目的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权限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选题征集、立项发布、经费投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评奖等工作的组织、部署与协调;同时,依照研究计划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实施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选题的组织审查、研究的督促指导、成果的应用推广、成果的初验审核、评奖的自评推荐等管理工作。各项目主持人为项目的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成员分工、调研论证、方案设计、研究实施、实践推广、成果总结和经费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人员变更
    项目组人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项目组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于计划完成时间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人员调整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需更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主持人被批准调离一个月内提出接替人选,报教务处审批。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自行变更项目组人员的,撤销立项并追回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期限
    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如期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于计划完成时间前3个月提出延期完成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立项并追缴经费。被学校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和前两位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分为项目自查、单位审查、学校检查和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
   (一)项目自查。项目立项后的第12个月,项目负责人要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研究的进展报告;(2)重点项目须提供1篇在高校学报或教育类期刊等核心期刊发表的项目产出研究论文的原件;校级研究项目须提供1篇在高校学报或教育类期刊发表的项目研究论文的原件;
   (二)单位审查。项目立项后的第12个月,项目承担单位组成专家组对本单位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院系(部门)以外专家至少1人,教授职称。专家组成人员名单需提交教务处备案;
   (三)学校检查。学校检查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后的第13个月进行。学校评委会除审阅项目研究资料外,还将听取项目主持人关于     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校级重点项目重点检查;
   (四)结果发布。教务处汇集整理校级教改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并发布中期检查报告。对进展缓慢、无阶段性成果的教改项目,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产权归属
    各级教改项目及其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湖北师范大学,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否则,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资助
    学校对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予以资助。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校级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5万元。无经费资助的省部级教改项目学校给予0.5万元的资助,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级教改项目学校给予1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经费配套
    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学校按到帐资助经费的额度给予1:1配套。当省部级、国家级教改项目的资助经费与配套经费之和不足1万元时,学校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九条 资助原则
    同一项目,先为低一级项目,后被推荐审批为高一级项目的,择高标准配套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划拨
    各级教改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经费由教务处按比例分期划拨。教改项目批准立项之初,拨付配套或资助经费的30%,中期验收合格后拨付40%,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30%。
    第二十一条 经费监管
    教改项目研究经费是专项经费, 禁止截留、挪用和私转,研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教改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研究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财经政策,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
    教改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为,教改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使用范围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实施。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会议费;(二)差旅费;(三)资料费; (四)版面费;(五)设备费;(六)鉴定费。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结项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组织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鉴定结项的组织工作。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的鉴定结项, 分别依照研究计划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鉴定结项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专家
    校级教改项目的鉴定结项由学校评委会负责实施。项目鉴定成立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的鉴定专家从校评委会中随机抽取,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鉴定。
    第二十六条 鉴定时间
    校级教改项目的鉴定结项工作原则上安排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终止后1个月内进行;项目研究工作若提前完成,项目主持人可申请提前鉴定。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的鉴定结项时间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鉴定依据
    校级教改项目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和《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结项指标体系》进行鉴定结项。
    第二十八条 鉴定内容
    鉴定专家组根据项目的研究方案、进度安排、成果形式和成果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和实施的技术路线、子项目(专题)设置、研究方法选择;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项目改革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提高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的实践应用与经验推广,以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成果应用前景等。
    第二十九条 鉴定材料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主持人应及时申请项目鉴定结项,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一式5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鉴定结项材料。鉴定结项材料包含:
    1.《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需和立项时内容完全一致);
    2.立项批文复印件;
    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书》的复印件;
    4.成果应用证明;
    5.项目研究报告;
    6.项目成果(项目相关论文、论著)。鉴定结项材料一式5份。
    论文论著要求。校级重点项目须提供2篇发表在高校学报或教育类期刊上且标注项目编号的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中文核心期刊。校级一般项目须提供1篇发表在高校学报或教育类期刊上项目且标注项目编号的研究论文。由校级教改项目批准为省级教改项目的,结项时须提供3篇发表在高校学报或教育类期刊上且标注项目编号的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中文核心期刊。凡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类鉴定成果必须标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其项目题目和项目编号,否则,鉴定时不予认可。
   (二)鉴定支撑材料。即反映项目研究过程、研究成果的原始材料原件,如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方案、实践对象与范围、实践报告、教学软件、30%调查问卷与统计分析、电子课件等。鉴定支撑材料一式7份。
    第三十条 不予鉴定
    申请鉴定结项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鉴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的;
   (二)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研究成果未进入教学实践环节的;
   (四)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材料虚假的;
   (五)研究成果无应用价值的;
   (六)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果
    校级教改项目鉴定结果分为结项、延迟结项、不予结项三类。“延迟结项”是指经鉴定专家组确认的未完成研究计划规定内容,尚需继续研究的项目;“不予结项”项目是指经鉴定专家组确认的研究质量不合格项目。“不予结项”项目,学校将扣留未资助经费、追回已资助经费,且项目组人员3年内不准申报各级教改项目。
    第三十二条 鉴定公示
    经鉴定专家组鉴定的项目结果,学校予以及时公示;凡对项目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主持人经项目承担单位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项目鉴定结果的复查工作由学校评委会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 鉴定证书
    通过鉴定专家组鉴定结项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项证书,并具备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资格;未经学校组织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
第七章 学校评委会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第三十四条 人员构成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处长任秘书长。评委会委员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领导,以及教学院系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 委员任期
    学校评委会委员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调出或离退的,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作职责
    学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应用督查与鉴定结项;
   (二)负责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申报工作的评价与推荐;
   (四)负责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评审与推荐;
   (五)负责其他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与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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