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860

湖北师范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深化教学改革,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开拓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规范我校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提高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教师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与其他课程一样考核,同等待遇。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第二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开设目的应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艺术欣赏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 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应力求达到以下原则:

   (一)应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导向性,注重对学生进行人文、科学素养和学识的培育,突出人文素质教育;

   (二)应强调课程内容在不同学科领域的融合贯通,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的多种视角的培养,启发学生心智;

   (三)应强调课程内容的时代特征,注重对学生介绍学科新成果、新信息、新趋势; 

   (四)应强调课程内容的普适性,课程所探讨的问题应适应全体学生学习;

   (五)应强调课程教学改革,注重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多采用交互式、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辨、批判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开放的各专业的专业课程,学校将根据需要逐步开放各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选课;另一部分为全校通识类选修课程,按照“科学与生命”、“历史与文化”、“公民与社会、“艺术与审美”、“哲学与道德”、“教育与人生”六个选修课程模块。

    第七条 学校采取逐步建设和不断更新的方法,结合学生知识结构要求和本校特色,公开招标相关网络课程设计公司,建设一批高水平网络通识教育课程。

第四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设要求和方式

    第八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开课的教师,近三年必须有与所开设课程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每位教师每学期申报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每门课程分16学时、32学时两种,对应学分为1学分和2学分。

    第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周至第十二周,申报成功后下学期开课。各学院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组织教师开设符合设置原则的课程,并保证每学期通识教育课程的正常开设。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教师提供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自编选用的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等于第十二周至第十四周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并将其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开班人数不得少于40人,低于40人的课程若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准予开设。

第五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修读及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教育课程和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四条 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选课。理工科学生应修读文学、历史、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文科学生应修读理工科技术类等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一旦选修了某门课程,必须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并严格遵守选修课课堂纪律。凡一学期缺勤或未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一律采取网上选课,未经网上选课并未得到确认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上课人数。

    第十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随堂考试或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一般在第18周前完成考试考核工作。对考试违纪的学生按《湖北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成绩记零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下学期可以重选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考试通过可获得学分,但不能通过补考而获得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学质量监控,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对课程质量管理,创新改革教学方法,切实增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统筹规划,围绕本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前景,发挥本学院的专业特点与优势,积极鼓励教师申报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并根据教学进度进行授课。

    第二十二条 课程一经学生选课,任课教师或学院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申请。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课者,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送教务处审批,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七章 通识教育选修课教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不统一发放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

    教师可给学生指定教材(包括通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的自编教材)、参考书,由学生自主征订,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鼓励教师将自编讲义印发给学生作为教材使用。

    所开设课程若有相应教材,任课教师可在提出开课申请时提出,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迫学生购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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