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650

湖北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结构优化。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二)评建结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进一步促使各专业明确办学目标,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三)培育特色。专业建设要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差异化发展道路,结合地域特点,追求个性,彰显特色,以特色强化优势,以优势培育特色,构建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努力增强专业的竞争力。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教育教学体系和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大力培养创新型基础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引领湖北高等师范教育改革和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做出贡献;
   (四)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动态调整。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质量是专业建设的生命线,以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专业建设水平的核心标准,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业质量标准,完善专业评价与调整机制,强化专业建设过程管理,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持续推进。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二条 学校要制定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和各专业建设规划。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依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学院的整体专业规划依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根据学院整体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以专业设置为起点,每四年制定一次。专业规划要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为导向。专业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专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建设任务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议,教务处负责管理,学院具体实施,并实行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
    第四条 按照“年度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开展专业评估工作,对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业布局
    第五条 专业布局是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宏观设计,是学校专业规划的核心内容。学校的专业布局要符合我校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地方产业升级急需、能体现地方产业与行业优势的专业。
    第六条 在强化师范类、传统优势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技术类专业,积极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逐步形成能够与地方产业集群对接的特色鲜明,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七条 院系专业布局以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为目标,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和资源优势合理定位,瞄准行业,预测需求,合作发展,合作育人,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育自身专业特色,加强专业群建设,发挥好本学院专业的整体功能。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八条 专业设置以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行、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办学效益,避免重复设置,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
   (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范要求;
   (二)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三)符合我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
   (四)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必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具备必需的教学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七)就业前景较好,用人单位评价较高。
    第十条 学校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合作申报和开办新专业,积极发展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域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可观的优势专业,为行业、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我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流程是:
   (一)学院根据学校及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结合社会人才需求,提前调研、论证和培育新专业;
   (二)学院于每年4月份前向教务处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三)教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汇总、把关,并于每年6月份前组织论证和评审;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于每年7月份前对新增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审议通过的专业由教务处统一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六)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的新增专业,由所在学院与学校签署《湖北师范大学新办专业建设责任书》,并付诸实施。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质量建设为核心,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与任务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建设等。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专业建设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学院具体落实,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根据需要每两年可做一次微调。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学制与学分要求、授予学位、学时学分构成表、教学计划总表、学年课程设置一览表等,具体要求见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是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关键,是专业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制定《湖北师范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课程建设的管理。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推荐教材与主要参考书。要处理好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合理搭配、凝炼特色、有机结合,增强课程体系的整体效益。课程建设分为合格课程建设、优质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三个层次。要制定各层次课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全面开展合格课程建设,重点做好优质课程建设,大力加强实践型、项目型、案例型等课程建设,大力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改革,大力开展在线课程的建设与应用,打造一批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实现课程的网络资源共享,并积极开展教材建设。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是做好专业建设的根本条件,要围绕课程建设与教学需要,通过“专兼聘”结合的方法,建设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双师型”教学团队。要健全中青年教师培养机制和到企业实践锻炼的长效机制,着力培养优秀的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业务进修和教学研究,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具体要求见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是做好专业建设的基础保障,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升实验室层次,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构建数量够用、布局合理、特色明显、层次较高,校内与校外结合,集实验、实习实训、工程训练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平台。丰富图书信息资源,加强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和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建设层次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分合格专业建设、特色专业建设和品牌专业建设三个层次,所开办的专业原则上应为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总体数量原则上按合格专业的25%和10%左右进行规划,要逐步实现应用性专业群的形成,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逐年提高。学校对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合格专业、特色专业与品牌专业均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业建设规划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分期建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能够按照规划开展专业建设,目标任务完成较好;
   (二)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学校要求,能够按教学计划和学时、学分要求安排教学;
   (三)严格执行学校的课程管理制度,课程教学大纲符合学校要求,执行情况良好,教材、教案齐全适用,所开设的课程全部是学校的合格课程;
   (四)专业教学团队数量够用、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专业带头人能够履行职责;
   (五)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图书资料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实践教学有保障,实验开出率100%;
   (六)教学安排有序,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质量监控实施良好,教学文档齐全;
   (七)教学质量有保障;学生能够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普通话、英语等级考试,合格率较高;至少有一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
    第十八条 学校合格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程建设能够按规划执行,有校级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有1门以上网络资源课程;
   (二)师资队伍建设思路清晰,初步形成“双师型”教学团队,其中有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外聘教师和学校教学大赛获奖教师;
   (三)实践教学体系基本完备,实习实训基地数量充足,有合作育人项目;
   (四)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近三年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者承担过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工程项目;
   (五)学生能够积极参加专业活动与竞赛,并有省级以上获奖;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70%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的特色专业从通过学校验收的合格专业中遴选,其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程建设规划执行良好,有5门以上校级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有3门以上网络资源课程,有双语课程;
   (二)师资队伍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双师型”教学团队中的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有学校教学大赛一等奖教师,外聘教师数量适中;
   (三)实践教学体系完备,有开放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质量较高,实习实训能够按方案落实到位,合作育人项目较多;
   (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五)学生参加专业活动与竞赛积极性高,近三年获奖较多,并有省级比赛二等奖(银奖)或国家级比赛三等奖(铜奖)。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80%以上。
    第二十条 学校的品牌专业从通过学校验收的特色专业中遴选,其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程建设规划执行好,有5门以上校级精品课程,有3门以上网络资源课程,且应用效果良好,具有示范作用;有自编教材;有双语课程;
   (二)师资队伍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显著,“双师型”教学团队中的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有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和学校教学大赛特等奖教师,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知名度;
   (三)实践教学体系质量高,实验室开放效果好,实习实训基地条件好,实习实训效果好,合作育人项目数量多,成效显著;
   (四)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
   (五)学生专业活动与竞赛参与面广,近三年获奖数量多,并有省级比赛一等奖(金奖)或国家级比赛二等奖(银奖)。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90%以上。
第六章 专业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和评价,建立常态专业评价机制。专业评价主要分常规评价和专项评估两种类型,常规评价纳入学校和学院教学检查体系,并作为重要内容,专项评估主要有合格专业评估、特色专业评估和品牌专业评估三种。
    第二十二条 新办专业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实行年度检查,基本办法如下:
   (一)每年11月份,每个新办专业所在学院依据本专业的《湖北师范大学新办专业建设责任书》,对上学年的建设情况进行自查,撰写年度专业建设质量报告;
   (二)每年12月份,学校组织检查,并公布新办专业年度建设质量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新办专业满一届毕业生后,要接受学校的专业合格验收评审,基本方法如下:
   (一)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自评,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专业验收评审表》;
   (二)学校组织专家按照合格专业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审阅材料、访谈、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
   (三)验收通过的专业,学校授予“湖北师范大学合格专业”称号;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的申报、审定、验收的基本方法如下:
   (一)学校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专业所在学院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特色(品牌)专业评审表》进行申报,教务处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学校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标准进行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作为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点进行立项建设,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二)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点的建设期为两年,学校和学院要加强两级过程管理,建设期满后按照相应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验收,先由学院组织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验收通过的专业授予“湖北师范大学特色专业”或“湖北师范大学品牌专业”称号。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该专业所在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次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的立项;
   (三)学校对已授予的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实行动态调整,获得“湖北师范大学合格专业”、“湖北师范大学特色专业”和“湖北师范大学品牌专业”称号的专业,四年后重新接受专业相应建设层次的评估验收。验收通过的专业保持原称号,验收未通过的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降低一个层次,按合格专业和特色专业对待,验收未通过的合格专业取消“湖北师范大学合格专业”称号。
第七章 专业调整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实行专业动态调整退出机制。专业调整主要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和撤销专业三种。强化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定期公布受到预警的专业名单,拟限招、停招与撤销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评估和考核机制。其考核主要考察专业的招生计划、高考第一志愿率、一次性就业率、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经费等指标。
   (一)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限制招生:
    1.上一年度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
    2.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20%;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
    4.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十名;
    5.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6.校内专业评估排名居后5%;
    7.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8.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二)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停止招生:
    1.连续两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
    2.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
    4.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三名;
    5.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五年停止招生;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4.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撤销专业的处理
   (一)对被限制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被校内预警一次的专业,限期整改。要求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2.被校内连续两次预警,上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或者上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减少下年招生数量;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
    4.被校内预警的专业,当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二)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2.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3.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4.被停止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恢复招生。
   (三)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专业建设规划,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培育应用性专业集群。各学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办学成效不好的专业,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专业改造方案,加大专业的综合改革力度,可以从调整人才培养规格入手,改革专业方向,优化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此培育和开办新专业。
第八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的指导和审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调整计划;
   (二)负责审定学校拟申报的新专业;
   (三)负责审定学校专业评价结果;
   (四)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二)督促和检查各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
   (三)组织学校新专业的评审和申报;
   (四)组织学校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的评审工作;
   (五)完成学校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学院新办专业的论证、申报、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本学院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四)完成本学院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专业建设负责人由学校遴选的专业带头人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对学院院长(主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和方案;
   (二)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专业调整与改造计划;
   (三)具体落实本专业的建设任务,重点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
   (四)完成本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大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保证专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对立项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按学校专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由本专业负责人经办或把关,学院和学校分级审核。项目建设经费平均分配到2个年度进行划拨。每个特色专业的建设经费标准为4万元,每个品牌专业的建设经费标准为5万元。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工程项目,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同一个专业同时获得多个专业类项目立项时,按经费标准最高的一项划拨经费,不重复资助。
    第三十五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专业调研论证费:主要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论证、咨询、评审和验收等支出;
   (二)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课程资源开发、教学讲义印制、自编教材出版等支出;
   (三)实践教学费:主要用于与教学有关的教具、小型仪器设备、耗材的购置与制作,实习、实训的联系与检查等支出;
   (四)教学资料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的购置、印刷、复印、建档,教研室、资料室的布置及其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支出;
   (五)教学研究费:主要用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结项、鉴定、评奖、论文版面费等支出;
   (六)学习交流费:主要用于承办和参加学术会议、聘请校外专家讲学或参与教学活动、教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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