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577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选用、供应及管理程序,使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更好地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更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工作的地位。教材工作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完成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教材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
    第二条 教材工作的内容。教材工作包括教材供应、教材规划、教材选用及教材研究与评价、教材建设等教材管理工作。教材工作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选用、供应、编写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充分发挥好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各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严把好政治关。
教材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教材工作管理制度;协调各教学单位的教材工作;规范各教学单位关于教材的选用,审核各教学单位自编教材选用的申请,审核全校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情况;开展学校各类规划教材的立项、评审工作;开展教材研究、教材评价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征订和供应工作。
    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是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教材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教材 供应、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工作。
    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材工作小组) 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规范和审核本单位的教材选用、推荐优秀教材、制定教材编写规划、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与征订
    第五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正确性、先进性和适用性。要把优秀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首选目标,确保先进适用的新版优秀教材进课堂。
   (一)正确性。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选用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的教材;
   (二)先进性。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获奖教材(包括国家级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教材奖等)、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高质量的电子教材。
严格按国家要求“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积极而慎重地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影印教材。国外原版教材和自编教材的选用必须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三)适用性。所选教材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教材内容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六条 课程归口的教学单位是教材选用的主体,教材选用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研、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教材征订书目。教材选定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别,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经教学单位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家组)审核后,可重新选用新版教材。
    第七条 原则上一门课程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其它课外读物不得进入教材征订清单。教学参考书及辅助读物可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购买。对不符合选用程序和选用要求的教材,绝不允许进入课堂。在教材选用审批过程中,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审查,确保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八条 学校应为教师选择教材提供方便,引导教师加强教材研究,关注本专业领域出版动态。学校图书馆或教学单位资料室应设立教材样书库(或专架),展示新近出版的教材、特别是获奖教材及优秀教材,供教师阅览。
    第九条 设在教务处的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教材征订、采购、发放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编写、购销教材或直接向学生售卖教材。
    第十条 我校教师自编教材选用的原则
   (一)涉及全校性的通识类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选用自编教材,特殊情况下需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二)通识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个性课和综合实践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等教材,在无权威版本可供选择时,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允许选用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我校教师主编或参与编写的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征订的程序及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关于教材选用的通知,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的同时,组织任课教师查阅《教材征订目录》,在广泛调研、对比的基础上,按选用要求确定拟选用教材;
   (二)除已入选国家级(省部级)教材的自编教材以外,所有自编教材,均应填写《自编教材选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材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连同样书二册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中审批,纳入学校教材征订计划,由教材管理办公室统一按需征订;
   (三)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严格按统一的征订清单格式,填报《湖北师范大学教材征订表》,经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材管理办公室。教材征订数量按学生实际人数加教师用书数量核准。教师用书由教学秘书按需征订,原则上在没有更换版本时,每本教师用书至少使用三年。教师用书的领取必须经教材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教学秘书(或其委托人)统一领取;
   (四)教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教材征订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学校教材选用要求的教材,或无法采购到的教材,教材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教学单位,由任课教师重新选用教材,并按上述程序审核后及时补订。对不及时组织教材征订、补订或漏订教材,以致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教学单位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应在开学前,检查本学期教材征订及采购情况。开学前及时通知学生领取教材,及时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教材供应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的教材供应工作由教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教材研究与教材建设
    第十四条 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选用与编写质量的重要措施,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工作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外国教材的研究评价和引进及教材管理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将积极推荐我校规划教材参加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调研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材研究、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的水平。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反映和展示我校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厚、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的、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十七条 校级规划教材是指以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接受学校教材建设专项经费资助、由国内权威出版社正式出版、主要用于本科教学的教材。校级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是:
   (一)体现我校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
   (二)体现我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教材;
   (三)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四)国家级、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和视频公开课课程建设以及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要求配套的教材。
    第十八条 学校教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校级规划教材的选题立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级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教学单位负责审查推荐,教材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选题,由学校审核确定为校级规划教材。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我校在岗在编教师。批准立项建设的校级规划教材,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认真开展对立项项目的研究和编写工作,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
    第二十条 校级规划教材初稿完成后,由编者所在单位初审后送教材管理办公室。教材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推荐正式出版。
    校级规划教材必须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的国内权威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需经教材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确保教材出版质量、规范教材价格和利于参加国家级教材评选。
    第二十一条 校级规划教材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书中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教材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取消立项。获得出版资助的教材在出版时,须在教材适当位置上注明“湖北师范大学校级规划教材”字样。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我校专业特色和课程特点,学校鼓励开展实验、实训教材的研究和探索。学校支持各教学单位组织编写教学急需的具有我校专业特色和课程特点的实验、实训讲义;学校支持教师参与由国内重点院校教师任主编的高质量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教材建设工作,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由教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教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教材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材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校自编教材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校级规划教材、校内实验讲义、合作参编教材等有关立项、评审、编写、印刷、出版的资助,以及其它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编教材的资助额度与申报审批程序按《湖北师范大学自编教材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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