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试行)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8-31点击数量:1180

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试行)

湖师发〔201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考试前应认真学习《湖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熟悉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种类与运用
    第三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情节轻微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擅自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试卷或答题纸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且有作弊嫌疑的;
  (九)未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纸被他人拿走,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如:将试卷和答题纸放在两人之间的课桌上);
  (十)无故缺考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四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记载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夹带、电子材料、手机或书籍等(无论是否抄袭);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在课桌椅、墙面、肢体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证据确凿的;
  (四)在开卷考试中相互传递试题答案的;
  (五)在开卷考试中将手机和能存储、记载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材料或物品放在桌面上的(无论是否抄袭);
  (六)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行为的;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与他人交换考试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上网搜索答案或与考场外联系传递考试内容等(无论是否抄袭);
  (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无论是否抄袭);
  (四)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给监考人员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无论是否抄袭);
  (六)请人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包括请或代替校外人员参加考试的(学生考前未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的;
  (八)考试前盗窃考试试卷(或试题)的;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已上交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六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课程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七条 在国家级各类考试中(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有违纪行为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纪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答题纸和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违纪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如实记录,监考人员和违纪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及违纪当事人的试卷、答题纸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开课学院考务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复核,相关材料由学院教学秘书于考试当天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考试违纪事实认定的依据:
  (一)考试材料和书籍;
  (二)物证(手机、其他通讯设备);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组织校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违纪处分论证会议,给出拟处分意见,并将拟处分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将拟处分结果告知违纪当事人,并安排相关人员与违纪当事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同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谈话记录表》,学院将签字后的《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谈话记录表》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程序、处分文件制作与送达、申诉与复查、处分解除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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