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5点击数量:952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它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教育质量、引领和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以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培养他们初步独立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教育教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使他们初步了解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检验我校办学思想及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校教育实习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教育实习工作。各部门职责为: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预算教育实习经费,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实习经费开支;审查教学单位的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教育实习改革的重大方案,落实教育实习改革的举措,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落实实习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编排实习组,深入实习学校听课、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 
    学工处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协助解决教育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务处负责办理转账、报账等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学科教学论教师、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如下工作: 
根据教务处安排,制定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环节的落实等活动,负责审核教育实习成绩,组织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做好教育实习的鉴定和评优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及教育调查。 
    第六条 集中教育实习时间为 2 个月(不含校内准备及总结时间),安排在实习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之后进行。 
    第七条 教学工作实习 
   (一)内容:听课、备课、编写教案、试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 
   (二)要求 
    1.以实习中学课程为主,少数专业因中学周学时偏少或无相应课程实习的,可实习小学及学前教育课程。每个实习生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 10 节,其中新教案不少于 8 节。完不成教学时数最低限额者降低实习成绩一等。 
    2.实习生在上课前必须选择性地听课,听课节数应不少 10节,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教案,并于上课前两天将教案交指导教师审批签字后,方能上课。教案一经批准,实习生不得自行修改或更改,如有改动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3.实习生上课前,应在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试讲时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参加。凡试讲不合格,经过努力仍不能达到讲课要求者,不能上课。 
    4.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文字及板书的规范化,使用普通话教学。条件容许,应使用多媒体教学。
    5.同一备课小组的实习生必须相互听课,课后要认真开好评议会。 
    6.要认真研究作业的正确答案,答案确定后,须送指导教师审批。对作业下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中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一至二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 
    7.实习生应深入到中小学生中去,了解学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一)内容: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 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进行家访,作个别学生的转化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二)要求 
    1.听取原班主任工作经验介绍,查阅学生学籍卡片,了解学生及班级情况。 
    2.根据原班主任工作计划,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本班实际,拟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指导下,组织班会开展各种班级活动,处理班内发生的问题。 
第九条 教育调查
   (一)内容:了解实习学校的历史、现状及贯彻党的教育政策的情况,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改革的情况;研究教育对象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与智能水平及德智体状况; 
   (二)要求 
    1.拟定既全面又有侧重点的调查计划,经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或我校指导教师审批后执行。 
    2.在充分分析、研究和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就一个专题写出切合实际的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真实,要有观点、有典型材料、有分析,文字要简明扼要。 
    4.调查报告完成后,要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意见,加以修改。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条 欲在校内申办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须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一条 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必须修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学科教学论等课程后参加微格教学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 
   (二)刻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学生,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三)自觉遵守实习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实习纪律; 
   (四)团结互助,服从领导,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指导; 
   (五)为人师表、讲求礼貌、言行举止、作风修养、衣作穿戴都应成为中小学生的表率; 
   (六)不准与实习学校学生谈恋爱; 
   (七)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请假 1—2 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批准;3 天以上者须报学校教务处分管实习工作的处领导批准。 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按未参加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未经校、院主管负责人的批准擅自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实习小组组长职责
   (一)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反映小组同学的意见与要求,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二)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组织全组做好鉴定和总结工作; 
   (五)向学院报告本实习小组各阶段的工作动态; 
   (六)组织全组同学积极向校刊、广播台投稿及举办各种形式的实习专刊。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指导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55 岁以下讲师及以上职称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至少应承担一次教育实习指导工作或教
育研习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教育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教育实习的指导工作;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四)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了解基础教育的发展现状。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以上条件,于实习前向教务处实践科报送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参与微格教学培训,了解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布置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教材,了解教学进度安排,观察见习活动等; 
   (二)教育实习生热爱教育事业,遵守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实习任务; 
   (三)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分配教学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全面掌握实习生教学工作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实习中的问题; 
   (四)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分配任务,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了解分析班级和学生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指导教育调查。指导实习生制定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有重点地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六)协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成绩评定与鉴定工作; 
   (七)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六章 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或委托实习小组组长主持),认真总结、互相评议教育实习的主要收获、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写出自我鉴定,实习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组内每个成员写出书面鉴定,分栏目填入《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内。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根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完成实习任务的质量,全面综合后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予以考核和评定。 教育实习成绩由为人师表行为、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调查四个方面的成绩构成。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 2 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写出学院的书面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向全体实习生、全体教师和下一届学生传达。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还要另行组织为期一个月左右的教育研习活动。教育研习重在对师范生实习过程的反思与研究,在学科教学论教师的指导下,引导学生结合学科教学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课程的实施要求,通过实习经验交流、教学设计研讨、课堂观察评议、主题班会研讨和教育科研报告研讨等多种途径,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大会,对师范生实习过程中的教育教学行为加以分析、探究与评价,从而达到经验交流与反思、合作分析与探讨、及时总结与提升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选出 2—3 篇优秀教案和调查报告、1—2 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 篇优秀班主任工作总结、1—2 篇优秀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学院实习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结束二周内要尽快完成教育实习评优工作(评选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对各实习小组 交的《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要认真审核,成绩评定优秀率应严格控制在 20%以内。《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送交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提供实习经费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实习经费开支范围指付给实习学校的指导费、差旅费等实习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开支标准遵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北师范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9-2017 湖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03319号-1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11号   邮编:435002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