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指导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5点击数量:781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指导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师发〔2018〕22 号


教育实习是教师教育类专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实践性环节,是教师教育职业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实习工作的管理,适应学校集中实习地域相对分散的现状,加强实习前期的分组试讲和微格教学强化训练工作,落实教育实习指导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教育实习过程管理,调动实习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推动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对教育实习工作应有明确的认识和高度的责任感。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市外驻点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再承担校内外的教学工作,如有冲突,由相关学院负责调整; 
   (二)指导教师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以及丰富的教学经验、组织管理才能和指导实习的能力; 
   (三)指导教师应随时关注中小学教学改革的动态,全面了解中小学现状和实际情况; 
   (四)凡是参加教育实习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首先指导学生进行微格教学训练。 
    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切实加强对实习生指导。对实习生全面负责,关心和热爱实习生;教育和引导实习生热爱教师教育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实习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发挥实习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既要精心指导,又要大胆放手。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学习情况以及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安排实习生学习教育实习的有关规定;与实习学校联系确定实习生住宿就餐安排,落实实习年级和课程;了解实习学校的教学进度,熟悉教材,安排实习生观摩见习活动;加强实习前期分组试讲的指导工作等; 
   (二)指导教学工作实习。协助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确定实习生教学实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配实习生的教学任务;指导实习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制作教具,查阅实习生对作业和试卷的批改情况,抓好集体备课、试讲和课后评议,审阅教案,随堂听课,全面掌握实习生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对实习生编写的教案或教学笔记,指导教师必须督促其上课前送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审批签字; 
   (三)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协助实习学校的教师,指导实习生确定实习班主任工作的内容;拟订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了解和检查实习生执行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情况;每周对实习生的教学情况和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 
   (四)指导实习生开展教育调查研究和“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实习生制定计划,编制教育调查提纲,撰写调查报告;协助实习生做好“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实习生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参加实习生的试教课、实习学校的示范课和评议会,指导实习生评议分析。坚持“听课制”,认真了解每个实习生教学中的表现,征求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意见,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实习生和实习学校在实习中的相关问题; 
   (六)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全面负责实习生的安全,关心实习学生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七)加强实习学生的纪律教育,严格学生请假制度。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实习中的违纪、违规学生,并报告学院及学校实习领导小组; 
   (八)严格执行学校的实习计划,不得擅自缩减实习时间; 
   (九)协同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与总结鉴定;实习结束后,书写实习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实习过程指导的基本情况、指导实习工作的经验体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和优秀实习生的推荐材料等。 
    第三条 指导教师及带队教师的选派
   (一)对于黄石地区的实习指导工作,学校统一对每个实习单位指定带队教师,带队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实习期间的联络、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直接对学校实习领导小组负责; 
   (二)对于在其它地(市、州)的实习指导工作,采用片区带队教师负责制。原则上一个市(县)由学校指派一名带队教师,负责所在市(县)的所有专业所有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实习期间的联络、协调、实习指导、学生的纪律要求和安全、后勤保障、信息反馈等工作,直接对学校实习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内容各学院所有在职教师都有承担指导教育实习的义务,为了加强对指导教师管理,充分调动指导教师深入实习学校认真指导实习工作的积极性,必须贯彻落实和完善指导教师考核制度,使得指导教师的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为了确保实习质量,各学院原则上应选派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以及丰富的教学经验、组织管理才能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将作为评优及评职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实习生的人数原则上为 20 人,最多不得超过 25 人(非黄石地区的指导教师除外); 
   (二)在实习工作开始阶段,带队教师应负责落实所在片区(或学校)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及餐饮住宿安排; 
   (三)在实习期间,在黄石地区指导实习工作的指导教师听取每位实习生的试教课不得少于 2 学时,课后必须认真评议和指导;平均每周在实习学校指导实习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3 天。在其它地(市、州)指导实习工作的指导教师应食宿在所负责的实习片区,以便随队管理,同时,合理安排时间,选听实习生的试教课; 
   (四)在实习期间,实行指导教师“听课制”。指导教师应深入实习学校指导实习工作,“听”、“评”实习生的试教课,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听课记录》,并请实习学校
的指导教师签名; 
   (五)在实习期间,实行指导教师“工作日志”制。指导教师应认真处理实习工作的日常事务,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日志》,实习结束一周内,将其交至学校教务处实习实训办公室; 
   (六)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如果指导教师指导实习的时间没有达到学校考核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没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其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并与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挂钩,工作量按照实际指导实习工作的时间计算; 
   (七)在实习期间,学校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实习巡视。通过听取带队教师、实习学校及召开实习生代表座谈会等途径,了解指导教师的工作实际情况,并作为对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驻点指导的,按每周 15 个标准学时(每天 3 个标准学时); 
   (二)非驻点指导的,按每周 5 个标准学时(每天 1 个标准学时); 
   (三)指导教育见习、生产见习、田野作业、写生采风等,每天按 2 个标准学时计; 
   (四)指导学生微格试讲,每指导 1 个学生按 2 个标准学时计。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凡我校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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