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临时聘用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544
湖北师范大学临时聘用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湖师发[2018]14号)
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实我校专业师资队伍,较好地解决部分专业任课教师不足的情况,规范和完善兼职教师的临时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用范围和对象(一)与学校无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
(二)我校离退休教师。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自企业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特殊专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四)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指导方面具有技术特长,能适应聘任单位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的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聘用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用工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人员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临时聘用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个人业绩等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三)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考核聘用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人事处组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编写工资号;
(四)经学校审批的临时聘用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务处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排课,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五)临时聘用兼职教师的管理以各用人单位为主,学校统筹协调。
第五条 职责及要求
(一)教学方面:上课前提供所承担教学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及与此相关的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指导等教学材料;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科研方面:有培养我校专业教师和带领我校教师参与企业或行业技术革新及科研课题研究的义务;
(三)学生指导方面:定期组织新技术讲座或课外学生实践活动;
(四)纪律要求:临时聘用兼职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聘期内若有违反师德师风、教学行为规范,影响较大者,聘用单位有权立即解聘。
第六条 临时聘用兼职教师所需课酬不单独核算,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解聘
按非全日制用工协议,聘用的兼职教师完成聘用任务后,自动解聘,如另有聘用需要,可重新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重新聘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