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656
湖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湖师发[2018]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的教学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自觉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三)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新进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担任教授或副教授一学年的助教跟随听课。一学年后经学院和学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课;师资紧缺专业,新进教师担任助教、听课一学期后,经学院和学校考核合格可适当承担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承担或拟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工作的新聘用的专任教师、从其他单位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四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五条 从其他高校调入的具备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若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的第8周以前完成,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学院审查,由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二)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经所在系(教研室)审查,并由系(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由相关学院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四)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各学院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主讲教师信息汇总表》(附件二)报送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并提交申请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人事处提供工资号;
(五)经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七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教学规律,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论文(设计)、命题、改卷、监考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做好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教学信息化的推进工作;
(四)认真组织做好课程教学,维护课堂纪律,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第六章 管理考核办法
第八条 主讲教师每年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具体办法依照教师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违反师德师风,或发布不当政治言论,影响恶劣者;
(二)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师范学院主讲教师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