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861

   湖北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湖师发[2018]15号)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是指课堂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包括双肩挑教师)的本科教学任务。
    第三条 每位在编在岗的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两门课程(管理岗位的副教授至少一门)。积极鼓励各学院选派教授讲授低年级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第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第五条 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由教务处报人事处和校领导审批,该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视作为零,并按学校关于教师工作量考核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扣减。未经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同时取消当年教学评优资格。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教学业务隶属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含兼职)在该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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