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引进专任教师教学能力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28点击数量:549
湖北师范大学引进专任教师教学能力考核(试行)办法
(湖师发[2018]14号)
为加大对引进教师教学能力的考核,确保学校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学校拟引进担任专任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教师)。
第二条 考核小组
成立教学能力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学督导、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代表组成,校级教学督导任教学能力考核小组组长。
第三条 具体要求与程序
(一)教学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为专业课授课与面试。其中,专业课由被考核人根据所学专业方向确定讲课内容,试讲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面试以非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被考核人的教学理论、教学思想等,时间为8分钟左右。拟聘任学院通知试讲人员参加教学能力考核,并告之试讲时间及地点;
(二)试讲教师需提供试讲教案及课件;
(三)考核成员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试讲听课记录》,教师专业素养、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表达能力、教学研究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分,小组人员集中评议后形成统一考核意见;
(四)教学督导将集体考核意见填写至《湖北师范大学试讲人员教学能力考核表》,并交至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反馈至人事处作为对试讲教师引进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种,要求考核小组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评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方为合格。教学能力考核不合格者,学院不得引进作为专业任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