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5点击数量:966
湖北师范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22 号
校外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设立的指导思想校外实习基地的设立要以学校与社会结合为前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首要目的,以有效措施为保障,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做到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专业整体水平。
第二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标准
(一)基地建设要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尽可能选择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企业领导重视校企合作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应能同时容纳 10 人以上集中实习,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
(二)校外实习基地校企双方均安排专人负责,在基地建设与管理方面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基地建设的程序规范、手续完善、资料齐全、档案完整;
(三)全面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提高校外实习基地的利用率。各学院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要求每个专业必须建立能满足本专业学生实习的稳定校外实习基地,有条件的学院还要建立自己相对独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三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基础教育单位,共同建立学校校外实习基地;
(二)有关专业所在的学院对拟建设基地进行初步考察与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设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报学校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到报告后,确定考察论证时间。之后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对实习基地进行现场考察。考察论证通过并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学校与基地签署协议书。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类型
(一)普通教育型校外实习基地;
(二)普通专业型校外实习基地;
(三)由学校与大型厂矿企业、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学、研、产)综合型校外实习基地;
(四)学校与国家、省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五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三)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培训,并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质量监控;
(五)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优先考虑实习场所的实习条件,保证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人身安全,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
(六)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考虑实习基地的建设、设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务。
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后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二)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 3 年;
(三)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住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挂牌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习基地可挂“湖北师范大学实习实训基地”牌。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检查与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学院负责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实习计划、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拍摄保存实习基地的状况及师生活动的照片等资料,有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状况的详细介绍(不少于 1500 字),同时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校外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校外实习基地教学情况。实习基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可在实习经费中开支。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二)学校制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的实习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撤销基地;
(三)对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不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我校相关人员给予批评。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