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5点击数量:1086

湖北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湖师发〔2018〕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非师范类专业在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其中非师范类专业学生欲在校内申办教师资格证,原则上应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工作依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实习具体要求是通过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熟悉本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领导,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我校专业实习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专业实习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预算专业实习经费,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实习经费开支;审查教学单位的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改革专业实习的重大方案,落实专业实习改革的举措,会同各有关教学单位做好基地建设工作。 

    学工处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协助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务处负责办理转账、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专业系部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制定专业实习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配备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日程;编排实习组,选派实习组长,做好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深入实习单位检查实习环节的落实等活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负责审核专业实习成绩,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做好专业实习的鉴定和评优工作。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七条 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时间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 
    第八条 应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实习方法与指导,实习总结的安排;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九条 选择实习单位和场所的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单位设备比较先进,对实习生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实习基地。 
    第十条 实习方式:以本校教师带队实习的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委托实习的方式。 
    第十一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具体说明原因,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的内容(含专业与调查研究)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要求和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工作(含专业及物资的准备);实习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实验性较强的学科所在的学院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四条 我校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一) 服从领导,自觉遵守一切有关实习工作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尊重双方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对实习单位干部职工要有礼貌。如有建议和意见,必须通过领队教师有组织地提出,个人不得随便提出; 
   (三)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虚心学习,团结互助,努力完成实习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请假 1—2 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批准;3 天以上者须报学校教务处负责实习工作的处领导批准。 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按未参加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未经校、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擅自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成绩。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55 岁以下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课教师在三年中,原则上至少应承担一次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专业实习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以上条件,按照专业实习师生比1:10~1:20,于实习前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报送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 
   第二十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的学生的表现和业务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报告,撰写实习报告。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

   (四)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章 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出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质量等。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小组鉴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实习单位意见及纪律、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不及格者必须补修,补修实习只限一次,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 
   (一)优秀: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部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相关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实习表现突出,被基地单位表扬或高度认可; 
   (二)良好: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实习表现良好; 
   (三)中等:较好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充实的实习材料,内容符合规范要求。实习表现尚可; 
   (四)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规范。实习表现无过失; 
   (五)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未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文理不通,逻辑紊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实习缺勤四分之一以上;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专业培养的不足及产生原因等,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 2 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写出本单位专业实习的书面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全体实习生、全体教师和下一届学生传达,并着力调整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选出 2—3 篇优秀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1—2 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篇优秀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学院实习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在实习结束 2 周内要尽快完成专业实习评优工作(评选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对《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要认真审核,成绩评优率应严格控制在 20%以内。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提供实习经费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习经费开支范围:付给实习单位的指导费、差旅费等实习相关的经费。 
    第三十条 经费的开支标准遵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北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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