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0点击数量:821

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湖师发〔2018〕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展示我校教学改革成果,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促进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或委托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一般行业协会及其它社会团体举办的评奖和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范畴。大学生学科竞赛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各级别竞赛定义如下: 
   (一)校级学科竞赛:指经学校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同意的,以学校名义单独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已有国际性、全国性及省级竞赛项目的,学校不再组织相应的校级竞赛; 
   (二)省级(赛区)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其中,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认定为省 A 级竞赛,其余为省 B 级竞赛; 
   (三)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其中,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认定为国家 A 级竞赛,其余为国家 B 级竞赛; 
   (四)国际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可根据竞赛的性质、规模、等级等,认定为国际 A 级竞赛或国际 B 级竞赛。 各类竞赛的级别由学校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共同审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校级以上常设性大学生学科竞赛,主要包括:
   (一)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二)“互联网+”比赛;(三)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五)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六)大学生物理实验创新设计竞赛;(七)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八)大学生生物实验竞赛;(九)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十)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及其它重要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协调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收集并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负责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和要求,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审定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工作计划; 
   (三)管理竞赛经费,审定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及其奖励标准,审核获奖学生的奖励学分; 
   (四)整理学科竞赛档案资料,完成全校各类学科竞赛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具体承办学院或部门是学科竞赛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负责: 
   (一)成立学科竞赛的领导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人,确保学科竞赛活动按计划有序实施; 
   (二)按竞赛通知要求,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动员、报名、培训、选拔工作; 
   (三)负责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期间所必须的各种竞赛条件; 
   (四)负责竞赛前赛后各类材料的报送和竞赛活动的总结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校级以上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管理与审核。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实际,以点带面,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专业学科竞赛活动。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学院填报《湖北师范大学学科竞赛拟参赛项目一览表》,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后确定拟资助项目。申请参赛单位接到竞赛通知后,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参赛方案、预期目标和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包括报名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等)。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申请表》随同竞赛通知和总结一并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竞赛通知及《大学生学科竞赛申请表》,审核竞赛经费预算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大学生学科竞赛采取项目立项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学科竞赛经费包括竞赛组织经费和竞赛奖励经费。竞赛组织经费开支范围限于报名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等;竞赛奖励经费由教务处核定发放。 
    第九条 为了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鼓励学院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供的赞助费,由学校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条 竞赛前由竞赛项目责任单位指定具体责任人,配备竞赛专职指导教师,制定详细竞赛及培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学科竞赛成绩,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以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学生学科竞赛的获奖等级,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学校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奖励。奖励学分标准(以下为 A 级赛事标准,B 级赛事对应减半)为:全国竞赛:一等奖(4 学分),二等奖(3 学分),三等奖(2 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3 学分),二等奖(2 学分),三等奖(1 学分)。奖励学分可转换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学分(如课程设计、课外实践、科技创新等),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各学院应对参与竞赛指导的教师按实际指导情况予以工作量认定,其指导工作量按《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纳入学期教学工作量统计;指导获奖的教师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互联网+”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由学校产学合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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