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0点击数量:758
湖北师范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湖师发〔2018〕23 号
第一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凡参加并服从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进行集中实习指导的在职在岗教师;(二)评优条件
1. 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实习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热爱集体,团结协作,踏实做好本职工作,为人师表。
2.对实习指导工作认真负责,不仅能指导好实习生完成实习任务和调查研究工作,还能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关心实习生的生活和健康,实习期间无事故发生。
3.在实习期间能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对学生的实习工作善于指导;能充分调动实习生的主观能动性;能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克服倾向性问题,实习工作效果良好,受到所在实习单位领导、实习指导教师的一致好评。
4.实习指导教师能按要求协助实习点单位做好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学生无异议。
5.实习结束后将各类实习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并交教务处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实习基地单位或所指导的实习生投诉较多,经核查属实的。
2.不服从学校安排,擅自脱离岗位的。
3.没有按照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实习指导工作的。
4.没有按时提交实习指导相关材料的。
5.在实习指导期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程序
(一)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各实习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习点总结工作,并写出实习指导总结,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将其与《实习指导教师日志》一并送交教务处实践科,一周之内未提交者,将被认为放弃评选;
(二)教务处根据实习学生反映的指导教师的表现,综合实习基地和所在教学学院的意见,按不高于全校实习指导教师总人数 3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三)教务处将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在教务处网页公示 3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则评选结果生效。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发文通报表彰;
(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将记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