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生应试守则》的通知
作者:单位: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3-12-12点击数量:10
各学院:
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工作,在全国大英语四、六级考试即将来临之际,现将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考生应试守则》转发给各学院,请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积极组织有关考生认真学习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考风考纪教育,坚决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向考生强调:
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缺一项不准进入考场。
2、因病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者,必须考前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教务处审批,无故缺考者将取消下一次报考资格。
3、非听力考试期间禁止佩戴耳机答题;考生未贴条形码将没有作答成绩。
4、考试结束不得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考试结束铃响不要立刻离开考场,待监考员收齐并清理好试题册和答题卡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疏散,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严禁聚集和逗留。
特此通知。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考生应试守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缺一项不准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自带考试用品,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调频收音机等。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三、第一次铃响后,考生经安检后凭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三证放在桌子的左(右)上角,以便核验。
四、答题前,应认真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内容,同时按要求填写(涂)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相关内容外,须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试题册封底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题册和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上午9:00、下午3:00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六、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试进行中,考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谈笑、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非听力考试时间,不得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八、英语四级(CET4)和英语六级(CET6)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